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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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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

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且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其关联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会员经纪人)的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人员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会员经纪人星级是指本会依照本办法,评定授予会员经纪人相应星级,以体现其专业服务水平与从业信用状况。

会员经纪人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会员经纪人称为星级人员。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本会负责星级人员的评定与管理。

第五条 星级标识


星级人员由本会颁发《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服务牌》(以下简称“星级服务牌”)。

星级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星级服务牌,并应在名片上公示星级服务牌编号。

第六条 星级公示

星级人员评定结果通过沈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星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星级评价平台”)公布。

第七条 星级有效期

星级人员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与其个人会员周期一致。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星级申请

凡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其关联服务且为本会个人会员的人员,自愿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或行业自律规定,完成并通过相应等级的星级培训课程,且未触碰经纪人不良行为清单(见附件)相应“红线”的,均可申请星级评定。

第九条 星级评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一星”:

1.在线完成并通过一星级经纪人员培训课程;

2.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3.由所在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在上一年度未发现C类不良行为;

4.从业时间满0.5年。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二星”:

1.在线完成并通过二星级经纪人员培训课程;

2.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一星级经纪人满一年;

3.由所在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在上一年度未发现C类不良行为。

4.从业时间满1年。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三星”:

1.在线完成并通过三星级经纪人员培训课程;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会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2018年颁发);

(2)已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

(3)获得二星级经纪人满1年。

3.由所在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在上一年度未发现B类和C类不良行为。

4.从业时间满1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被评定为“四星”:


1.在线完成并通过四星级经纪人员培训课程;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考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

(2)已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人)。

(3)已获得三星级经纪人满1年

3.由所在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在上一年度未发现B、C类不良行为,且存在A类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2次;

4.从业时间满1.5年。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五星”:

1.在线完成并通过五星级经纪人员培训课程;

2.已考取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

3.所在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在上一年度未发现A、B、C三类不良行为;

4.从业时间满2年。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条 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人员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一条 星级提升

星级人员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完成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到期未完成星级提升的,须


重新申请星级。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到期未完成星级提升的,也未重新申请星级的,其连续周期数归零,此前累计星级时间归零。

第十二条 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人员下列从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原单位离职、现单位就职证明等从业机构材料。

第十三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人员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四条 星级暂停

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关联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暂停。星级暂停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暂停星级的星级人员,继续履行会员义务并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五条 星级注销

星级人员终止从事房地产经纪及其关联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星级已注销人员重新从业时,视同新申请星级。

第十六条 星级吊销

星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一)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二)骗取、出租、出借、借用《星级服务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其他被本会认定为不良行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吊销星级之日起2年内,该人员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