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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不良行为清单
机构不良行为清单(共39项)
A(共6项)
1.未及时更换星级标识、星级标识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2.不如实对本机构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4.随意承诺或承诺后故意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服务转委托的;
6.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
B(共15项)
1.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
2.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
3.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
4.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的;
5.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
6.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
7.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8.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9.唆使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
10.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
1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12.违规参加商业性评比的;
13.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
14.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
1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
C(共18项)
1.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
2.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
3.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
4.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5.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7.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8.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9.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0.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机构商业机密的;
11.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职务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
14.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
15.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
16.通过本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但未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同意的;
17.采取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18.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
分支机构不良行为清单(共35项)
A(共6项)
1.未及时更换星级标识、星级标识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2.不如实对下辖人员进行离、入职操作的;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4.随意承诺或承诺后故意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中介业务转委托的;
6.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
B(共14项)
1.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
2.未对所委托销售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
3.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
4.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的;
5.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
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
7.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
8.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
9.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10.唆使本分支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
11.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
1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中介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聘用或指派其在本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13.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
14.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
C(共15项)
1.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
2.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3.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服务活动的;
4.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的;
5.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9.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0.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1.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商业机密的;
12.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
13.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
14.采取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15.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
中介人员不良行为清单(共29项)
A(共4项)
1.不如实申报入职、离职状况的;
2.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星级标识的;
3.开展业务时,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4.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
B(共11项)
1.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
2.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
3.接受所在机构指派或他人请托,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签字的;
4.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指定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的;
5.在中介服务活动中,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
6.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
7.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8.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9.未在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
10.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
11.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
C(共14项)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3.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在机构商业信息的;
4.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
5.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
6.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
8.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从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
9.发布虚假房产信息或发布;
10.不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
11.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业其他机构、人员声誉、利益的;
12.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3.采取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14.其他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