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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提供房地产经纪关联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的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星级是指依照本办法,评定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专业服务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称为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本会负责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的评定与管理。
第五条 星级标识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由本会颁发相应星级标识。
星级标识应在对应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 星级公示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的评定结果通过沈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星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星级评价平台”)公布。
第七条 星级有效期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其中星级机构的星级周期与该机构会员周期一致。
第八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星级人员,是指依据《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被评定星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统称。
星级平均数,是指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全部星级人员的星级总数除以机构及分支机构总数,即为星级平均数。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星级申请
凡是本会单位会员,承诺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或自律规定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星级评定。
经纪机构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经纪分支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评定,颁发星级机构牌匾。
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指直营门店或加盟门店)成立时间未满两年者,可自愿申请星级评定,暂不申请星级评定的,该分支机构可不计入所属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总数。
第十条 分支机构星级评定标准
1.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一星”:
至少有1名一星级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二星”:
(1)有1名二星级人员;
(2)星级人员的星级总和达到3颗星。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三星”:
(1)有1名三星级人员;
(2)星级人员的星级总和达到4颗星。
4.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四星”:
(1)有1名4星级人员;
(2)星级人员的星级总和达到5颗星。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五星”:
(1)有1名五星级人员;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星级评定标准
1.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一星”:
(1)下辖分支机构中,至少有1个达到二星级,且星级平均数不低于0.6颗星。
(2)对政府交办和本会转办的投诉件回复及时率80%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二星”:
(1)下辖分支机构中,至少有1个达到三星级,且星级平均数不低于1.5颗星。
(2)对政府交办和本会转办的投诉件回复及时率85%以上。
3.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三星”:
(1)下辖分支机构中,至少有1个达到四星级,且星级平均数不低于2.5颗星。
(2)对政府交办和我会转办的投诉件回复及时率85%以上。
4.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四星”:
(1)下辖分支机构中,至少有1个达到五星级,且星级平均数不低于3颗星。
(2)对政府交办和我会转办的投诉件回复及时率90%以上。
5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五星”:
(1)下辖分支机构中,至少有2个达到五星级,且星级平均数不低于3.5颗星。
(2)对政府交办和我会转办的投诉件回复及时率95%以上。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二条 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三条 星级提升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进行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
星级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周期到期未进行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历史会员周期数归零。
第十四条 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机构及星级分支机构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变更内容:
1.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
2.机构或分支机构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六条 星级暂停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暂停。暂停期间视为无星级。
暂停星级的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属机构继续履行会员义务并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星级周期内可随时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七条 星级注销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终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
第十八条 星级吊销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1.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2.随意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4.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星级吊销之日起两年内,机构或分支机构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