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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会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根据《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章程》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应是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经纪组织;
5.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从业人员或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通过公众号“沈阳房产经纪”中的“会员服务”注册。
2.单位会员:通过“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对理事会成员具有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议异的权利。
5.会员具有向本会反映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具有对经营中的策略提出意见和要求的权利以及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6.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制订协会的基本制度。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及规定,维护协会声誉。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从事合法经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应积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生产、技术、经营、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四章 从业规定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
第九条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十条 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不聘用被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违规人员从事经纪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营业执照、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的亦要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应加强对下辖人员的管理,及时在本会系统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第十六条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机构或人员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代理发布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房屋出售信息。
第十七条 机构及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城市交通、广告、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交易资金管理,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五章 从业禁止性规定及处罚方式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下条例,经秘书处核查属实的,由本会秘书处责令限期改正。
1.在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内容和标准进行公示。
2.变更房地产经纪人,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3.收取服务报酬后不给客户出具收据。
4.业务未成交前,扣留客户房产证或其他重要证件资料。
5.发生投诉后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6.向客户或他人索取合同或约定费用以外的酬金或财物。
7.为不符合购买资格的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下条例,本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因相关的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失效的,决定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的,即视为已送达。
1.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私自挂牌和签订网签合同。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房屋租售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交易。
3.实时价格串通,囤积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订金。
6.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7.恶意以低佣金或高价招揽同一笔业务,扰乱市场的行为。
8.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为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9.聘用被列入严重失信房地产经纪人、市场禁入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10.同行合作业务成交后恶意隐瞒收入或故意不按合作协议分红。
11.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受理其他经纪机构业务人员房地产经纪业务。
1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14.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16.涂改、伪造房地产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17.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18.因经纪机构责任引起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
19.与非固定经纪机构社会人员(含已被解聘的业务员)合作业务或接收办理经纪业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下条例,性质特别恶劣的,由本会开除会籍,给予终身禁业处分,各单位会员不得录用。
1.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
2.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3.未按经纪机构备案要求开设分店。
4.其他不正当行业竞争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