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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沈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英文译名:Shenyang Real Estate Agency Association,缩写:SYRE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沈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业务的单位、互联网公司或组织以及在沈阳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人员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实施自律管理与服务。是在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政府和行业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自治,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研究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推动沈阳房地产租赁发展,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沈阳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房产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自律准则、争议处理规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并参与沈阳市房地产经纪标准化服务应用平台的开发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授权和委托、购买的相关服务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及房地产租赁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房地产经纪与租赁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健全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规程,建立经纪行业服务标准,推广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水平认证,开展行业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服务水平;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事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活动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经济组织;

    (五)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从业人员或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或机构备案信息查询说明;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信息卡),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数据、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并同业制裁;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由单位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但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单位会员理事,其单位应是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代表性的单位。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履行变更程序,该单位同时为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五)个人会员理事,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会员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和审议本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增补、罢免、变更理事职权,报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员调整。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为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分支机构和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同时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四十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留存备案。

    第四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 根据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会员单位开展专业性活动,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发展会员、联系会员、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构,对协会负责,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由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工作职责开展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要活动,须事先报本会理事会审定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性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投入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劳动法》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变相分配协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按照登记核定,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